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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证!一认证机构审核未核实企业相关资质有效性被处罚3万元!!

发布于 2024-03-13 15:23 阅读(

摘要

查明,当事人对聊城市至诚蔬果有限公司、青岛茳森工程有限公司未核实其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当事人已暂停聊城市至诚蔬果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由于企业的证书暂停,企业要求机构退还款项,经机构决议,认证费用原路退回。当事人已撤销青岛茳森工程有限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费用原路退回。涉事认证公司违法认证条例被罚款人民币3万元。




资质认证!一认证机构审核未核实企业相关资质有效性被处罚3万元!(图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城市监处罚﹝2024﹞66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21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3万元

违法行为类型:

构成对认证对象未核实其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案。


违法事实:经调查,2023年3月26日,当事人对聊城市至诚蔬果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审核组的审核资料,查明当事人在审核过程中,在聊城市至诚蔬果有限公司虽然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审批的食品类别里面没有脱水蔬菜的加工的情况下,依然对其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脱水蔬菜的加工应当在审批的食品类别里面,但审核时未在审批的食品类别里面。2022年8月24日,当事人对青岛茳森工程有限公司颁发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审核组的审核资料,查明当事人在审核过程中,在青岛茳森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取得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证明和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证明,无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依然对其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查明,当事人对聊城市至诚蔬果有限公司、青岛茳森工程有限公司未核实其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当事人已暂停聊城市至诚蔬果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由于企业的证书暂停,企业要求机构退还款项,经机构决议,认证费用原路退回。当事人已撤销青岛茳森工程有限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费用原路退回。

处罚依据: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的规定。

处罚机关: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40051528634

数据来源: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40051528634

内容来源:ISO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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